著作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及其权利配置——兼评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的主体制度
(来源:知识产权2021年第08期,作者:刘铁光)
摘要:著作权主体制度应坚持创作者作为主体与投资者作为主体的二元结构。基于创作者主体声誉积累的诉求,应在任何情形下都保留其署名权;基于投资者主体对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利用诉求,应做无障碍利用的权利配置安排。2020年修正之后《著作权法》主体及其权利配置制度依然需要在今后的修改中予以调整:所有投资者参与创作的作品情形,允许相关主体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将职务作品制度与法人作品制度合一,删除职务作品制度;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法人作品著作权配置给法人,委托作品著作权配置给委托人,视听作品所有类型的著作权都配置给投资者。但在这些情形中,均应规定保留创作者的署名权,要求修改者应表明修改者身份,并要求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利用不得损害创作者声誉。
关键词:著作权法;作者;邻接权;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视听作品; 著作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及其权利配置_省略_20年_著作权法_修正的主体制度_刘铁光.pdf
编辑:文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