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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被判侵权,只因使用了一张照片……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XQY000 发布时间:2022/7/11 17:28:17 省份:暂无 阅读:443次 【字体:

《我不是药神》被判侵权,只因使用了一张照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20227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份《张列白与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这份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显示,因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坏猴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顾特卜塔及其旁边的清真寺照片(下称涉案作品),原告张列白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版权方坏猴子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朝阳法院认定坏猴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判决公开的这一天,恰巧是是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4周年的日子。201875日,根据真人事件改编、由徐峥等主演的剧情片《我不是药神》曾经引发观影热潮,可以说是一部口碑与票房齐飞的电影,相信对于许多观众来说至今依然记忆点满满。而此次公开的判决结果,也引发广泛关注。

  一张照片引发纠纷

  记者注意到,该案中,原告张列白表示,20151213日,其在马蜂窝平台发布了一篇游记,游记中发表了涉案作品,后发现被告坏猴子公司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该作品。原告认为,被告坏猴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取报酬权,遂将坏猴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坏猴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作品标识有“AperLink”字样,应属于上海熠晨齐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熠晨齐烁公司);第二,原告20203月寄送的律师函中,附带的图片与涉案作品不同,虽然原告称图片发送错误,不排除原告重新对图片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第三,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差异明显,不能认定为同一作品;第四,即使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具备同一性,被告的使用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并未不合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五,即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亦过高。基于这些理由,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厘清焦点定分止争

  关于该案案情,经朝阳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朝阳法院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电子底片,该照片拍摄于2015920日,原告称其系案外人熠晨齐烁公司股东,熠晨齐烁公司系“AperLink影像工作室的经营主体,故其在涉案作品上加载了“AperLink”字样水印,原告就此提交熠晨齐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公司认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

朝阳法院还认定,涉案电影拍摄于2017年,根据片尾署名,著作权由被告坏猴子公司享有。该电影片头第235秒出现如下情节(详情见下图):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照片墙出现被诉侵权作品,该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出现的镜头时长为2秒。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无“AperLink”字样水印。此外关于被告提出不排除原告对照片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这一抗辩意见,法院指出被告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对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朝阳法院认为,涉案电影拍摄于2017年,原告拍摄、发表涉案作品的时间为2015年,早于涉案电影拍摄的时间,被告制作涉案电影时,有机会接触原告涉案作品。经比对,可以认定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是原告的摄影作品。被告相关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点,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去除了涉案作品的水印,但并未故意或者恶意曲解作品,亦未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变动,达不到歪曲、篡改的程度,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的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涉案电影完整直接地展示了涉案作品,但并未对涉案作品本身进行介绍和评论,也未引用涉案作品说明其他问题,反而以画面六分之一的篇幅持续2秒展示了涉案作品。被告未经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即使用涉案作品,已经影响到了原告对其作品的对外授权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与原告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基于上述理由,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拍摄难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视性使用情况、电影中涉案作品贡献率等因素,朝阳法院判决被告坏猴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因一张照片引发的纠纷虽然已经随着判决的生效而完结,然而,记者注意到,这并不是《我不是药神》第一次卷入著作权纠纷。早在影片上映初期,《我不是药神》也曾陷入海报抄袭风波,当时制作方及时道歉并更换了海报才化解干戈。由此可见,一张照片或是一幅海报虽小,但知识产权保护无小事,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方能行稳致远。(本报记者 吕可珂)

 

 

编辑: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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