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以在后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来源:知产宝)
中山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利玛(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获得专利权的在后外观设计,即使提供了与涉案专利设计有区别的专利评价报告,亦不能以此为由抗辩不侵权。专利评价报告侧重于找出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差异从而考虑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侵权比对是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之间的近似性进行判断。专利评价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参考,而不必然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近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公告日,以此主张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二、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整体形状相同,均采用上窄下宽类似圆锥体的设计,且椎体的高度、刷柄与连接柱结合方式、整体比例等均基本一致:同时,二者在产品表面采用的不规则多切面类型、大小、连接关系均相近似,即便存在一些细节设计的差别,也并不影响其整体呈现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1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编辑:文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