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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也受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wbe123 发布时间:2023-3-23 14:21:31 省份:暂无 阅读:127次 【字体:

植物也受知识产权保护!四川这家合作社嫁接了7000株猕猴桃树为何被判侵权

 

(来源:封面新闻

 

网络上,随意复制粘贴的行为有时会引发侵权争议,那么,在农业领域未经授权对植物肆意嫁接,是否也是同样的道理?

 

322日,在成都法院公布的7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引发关注。

 

原来,扬州杨氏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111日获得“杨氏金红1号”植物新品种权。2011722日,杨氏果业公司将该品种的国内使用权排他许可给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依顿猕猴桃公司是依顿农业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杨氏金红1号”品种权的行为进行市场维权打假。

 

石丈空合作社在马边彝族自治县的两个基地,种植了7000株猕猴桃树,这些猕猴桃树是石丈空合作社于2018119日、20191218日先后从案外人成都市欣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耀公司)处购买“金红1号”猕猴桃树枝条后,将枝条上的芽孢移接到实生苗砧木上进行嫁接而来,且这些猕猴桃树与依顿猕猴桃公司的“杨氏金红1号”为同一品种。依顿猕猴桃公司认为石丈空合作社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丈空合作社向其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

 

该案中,无论行为人种植树木是为了获取猕猴桃果实或是再产生新的可用于繁殖的枝条,均产生了因种植行为生长出新的繁殖材料的结果,即石丈空合作社种植猕猴桃树木的同时也产生了生产其繁殖材料的客观结果。石丈空合作社种植的案涉权利品种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石丈空合作社系从案外人欣耀公司处购买了繁殖材料并自行嫁接,如受保护品种的权利人不能对此行使排他的独占权,最终产生的后果则是法律所赋予品种权人基于繁殖材料所享有的排他独占权落空。

 

石丈空合作社的种植行为是为商业目的实施的行为。是否以获取繁殖材料为目的不应当纳入侵权例外考虑因素。如将获取繁殖材料为目的作为种植无性繁殖品种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要件,那么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种植的无性繁殖品种所产生的新的繁殖材料则会完全脱离品种权人的控制,行为人以获得收获材料为目的而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行为将不需要付出任何对价,这既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又将减少他人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意愿,将不利于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

 

法院认定石丈空合作社未经许可,从欣耀公司购买枝条并进行嫁接的行为系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杨氏金红1号”繁殖材料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依顿猕猴桃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并判决石丈空合作社向依顿猕猴桃公司支付品种使用费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

 

编辑:含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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