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蹭电视剧《狂飙》热度,法院一审判决……(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今年,电视剧《狂飙》上线播出,因其精彩的剧本创作和生动的演员表演,收获了大量的关注,剧中“风浪越大鱼越贵”“老默,我想吃鱼了”等台词为广大观众津津乐道,“强盛集团”“白金瀚”等元素也在电视剧播出后成为了“流量密码”。然而,个别经营主体想要利用《狂飙》的“流量”,为自身经营带来收益,可能因此引起纠纷。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一家火锅店及其特许经营权人因擅用电视剧《狂飙》中动漫化的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共同赔偿电视剧《狂飙》的权利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等30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火锅店套餐引纠纷 爱奇艺公司享有电视剧《狂飙》所有版本在全球范围内永久、完整的知识产权,且拥有独家维权和独家转授权权利。另外,爱奇艺公司有权自行基于全部或部分连续剧及其剧本、素材行使商品化权利。 爱奇艺公司发现,西安市碑林区凹串串老火锅(下称凹串串老火锅)及其特许经营权人陕西德利联合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利公司)通过“大众点评”平台为其经营的“凹串串”餐饮门店推出了3种团购套餐,在套餐名称、套餐详情页面等位置突出使用了“白金瀚”“强盛集团”“大嫂”等字样,并使用了《狂飙》中经典人物形象的卡通漫画,同时宣传前述团购套餐为“联名推荐”。爱奇艺公司认为,凹串串老火锅、德利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授权合作关系,不正当地攀附作品《狂飙》及其商业元素的知名度、市场号召力,引导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团购套餐,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爱奇艺公司将两被告共同诉至法院,并索赔200万元。 对此,二被告辩称,双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可替代性,不会导致公众对二者的商品内容产生误解。使用《狂飙》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及相关称谓,只是利用了该电视剧的公共文化功能,不会给爱奇艺公司造成损害。在今年2月底,其通过“大众点评”平台使用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作品《狂飙》人物的卡通形象及“强盛集团”“白金瀚”“大嫂”字样,在5月收到爱奇艺公司发出的通告后立即撤掉所有相关图片及字样。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在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这一问题上,西安中院认为,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故电视剧的名称属于商品名称,同时考虑到《狂飙》在观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故《狂飙》电视剧的名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西安中院还认为,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并不必然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因为单独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并不一定指向特定的商品。但《狂飙》中的男女主角作为电视剧的核心人物,推动剧情发展,牵引观众情绪,与《狂飙》电视剧具有高强度关联。因此,《狂飙》中的男女主角独立出电视剧,依然可以唯一确定地指向该电视剧,男女主角的人物形象也成为《狂飙》电视剧商品的一部分。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强盛集团”“白金瀚”场景名称,相较于男女主角,则处于较为弱化的地位。但被告在使用“强盛集团齐聚3至4人餐”“白金瀚爱恨双人餐”的店面配图或商品配图中均使用了《狂飙》中男主角或女主角的形象,上述联合使用行为,对转化为餐饮消费者的观众而言,是能够将配图形象与套餐名称相互联系,从而指向《狂飙》电视剧的。因此,《狂飙》电视剧中男女主角及场景名称元素的联合使用能够指向《狂飙》电视剧,从而会联系到电视剧的出品方和权利人。二被告在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动漫化的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西安中院依据被告经营状况、原告维权支出、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一审酌定判决赔偿金额为30万元。中国知识产权报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本报记者 赵振廷) 编辑:多多(李若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