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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朱一飞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ZPY999 发布时间:2023/11/1 12:46:34 省份:暂无 阅读:90次 【字体: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朱一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关键的生产要素,其价值实现固然在于流通和使用。而数据流通和使用的基础和前提在于数据的保护。因此,构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制度,是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从而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2020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相并列的五种市场化配置要素之一,要求“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2021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再次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要求。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了大量工作。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探索,笔者认为,目前,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还不够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和构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首先是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基础制度。基于激励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导向,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数据处理者,包括进行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传输、使用、流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保护对象),应当是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具体来说,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集合,而不是该数据集合中的单条数据。这是因为,对于单条数据中所包含的具有财产性价值的信息,权利人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或商业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获得充分保护;而对于不具有直接财产性价值的单条信息(如公民个人隐私),权利人则可基于民法典人格权编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获得保护。

  数据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数据集合可以来源于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但必须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一是原始数据的获取应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二是数据的存储、加工、使用、提供等全过程也应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不得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三是作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数据集合本身也应满足合法合规性要求。

  笔者认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可以划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从独占权的角度看,数据处理者可对其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享有占有使用权、管理控制权、加工处理权、经营处分权和获得收益权等权益;从禁止权的角度看,数据知识产权是一种有限的排他权,用以规制他人不正当获取、使用和披露数据的行为。

  其次是改进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确权机制。由于相较于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在保护对象和权益边界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方式予以登记确权,即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权利获得的条件,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数据处理者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的证明,同时,不断改进和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确权机制,提高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的公信力,夯实数据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基础。

  为此,一方面,要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机制。笔者建议,将部分试点地区试行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形式审查制改为实质审核制,登记机构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核;尽快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标准,细化数据知识产权的授权条件,明确规定登记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检索范围、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比对要点、算法规则审查要点、规则一致性核验的审核规范等。

  另一方面,要完善数据合法合规性(包括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机制。针对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实施分级分类审核机制: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人须说明数据来源(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的证明;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依规获取数据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针对数据处理过程的合法合规性,采用数据处理者声明承诺与审核机关核验相结合的审核机制:申请人须详细说明数据处理过程、处理规则与处理方法,对处理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作出承诺,并在数字化登记平台上传样例数据和其他证明材料,由审核机关进行核验。

  第三是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体制机制,完善数据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方式,加强行政保护力度;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建立侵权损害评估机制,及时提炼形成制度性规则,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利用技术措施限制权利人以外的数据使用者的访问权限和访问时间,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设计;开展跨境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探索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规范数据跨境流通交易。(文字:朱一飞 肖像绘制:姜同天 赵偲懿 新媒体制图

编辑:皮蛋瘦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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