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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知识产权案例分享——商标侵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LRT999 发布时间:2023/11/13 9:06:55 省份:暂无 阅读:340次 【字体:

以案释法 | 知识产权案例分享——商标侵权

(来源:惠州市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生活中,当我们购买物品时,经常会考虑商品是否是我们喜爱的、是否是日常生活中需要的、是否是符合我们日常习惯的。我们可能会因为长期使用某店家的产品而重复购买,也可能会因为某家店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而尝试去购买。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创造、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它就像人的一张名片,给人留下初步印象。美观的商标会给人带来眼前一亮的感觉,也可能成为购买商品的部分衡量标准。综上所述,商标的作用不容忽视。

商标的作用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品牌。
♦可以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具有商品识别功能,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
♦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树立企业信誉,具有品质保证的功能。
♦可作为无形资产,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每一个著名品牌的确立,商标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升值的商品。当公司成为知名大公司时,商标同样也会升值,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而商标侵权事件将会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并误导消费者,从而使得社会矛盾不断滋生,危害正常的生活秩序。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些经典商标侵权案例吧!

01

名创优品VS优宿优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MINISO名创优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MINISO名创优品获得胜诉。

本案中,未经原告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可,被告广州优宿公司、北京优宿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将被告魏磊注册的“USUPSO”“优宿優品”商标变形使用,被诉标识与原告方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

原告方注册商标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优宿优品:(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创优品在第35类服务上的“MINISO名創優品”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万元;(3)在指定网站或报刊中就其侵害商标权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02

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

茶颜观色起诉茶颜悦色

两者商标不构成近似

2015年,湖南茶悦公司获得了“茶颜悦色”35类及4302类图文商标,并于2017年取得“茶颜悦色”20类文字商标。而“茶颜观色”商标则2008年被柴姓个人注册,广州洛旗公司于2018年受让取得该商标。“茶颜观色”商标虽先于“茶颜悦色”注册,但并不存在真实发生的经营行为。

2020年4月8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茶颜悦色”不构成对“茶颜观色”商标的侵权。针对广州洛旗公司提到已获得的“茶颜”43类商标,“茶颜悦色”也在案件审判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同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湖南茶悦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

茶颜悦色反诉茶颜观色

撤销广州“茶颜”商标

2020年8月28日,湖南茶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国知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广州洛旗公司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同年11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在该案中,“茶颜”商标完整包含于“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将各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茶颜”商标与“茶颜悦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茶颜”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编辑:多多(李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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