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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条例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ZL888 发布时间:2020/3/27 21:02:51 省份:暂无 阅读:452次 【字体:

湖北省专利条例

来源:法信

20175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注重质量、促进运用、依法保护、完善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工作体系,加大专利经费投入,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专利奖,对为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的单位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着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国内外专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保障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形成专利,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化、许可实施等多种形式运用专利,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对涉及重点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发明创造和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资助、专利奖励、专利运用和产业化引导、专利保护和服务、专利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专利管理;科研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就专利成果的研究开发目标及验收标准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制定专利发展战略,加强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运用,开展专利布局、专利储备、专利导航、专利预警,推动专利集成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为拥有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所、融资、信息、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专利创造和运用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利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等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专利形成、实施等相关的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不得取消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发明人、设计人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专利激励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约定专利权属,共同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之后,未自行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受让或者优先获得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可以将专利的创造与运用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技术职称和各类人才计划;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专利奖的,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建立以专利为纽带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创立专利联盟,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专门的专利转移转化机构,推动专利技术的运营。

  鼓励第三方机构托管、运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技术。

  第十八条  鼓励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制定。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本单位员工和在校学生运用专利技术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专利密集型产业,加强专利导航和专利联盟,建设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运用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与专利技术对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专利投融资。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建立完善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转化和产业化。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与专利相关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融合的专利管理体制机制,国防专利与民用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享受同等的奖励政策。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实现国防专利、民用专利的信息共享和双向转化。

 

第三、四、五章内容,详见以下链接:

 湖北省专利条例.pdf

 

 

编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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