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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zq111
--  发布时间:2020/8/14 20:23:30
--  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能否当然视为商标的使用?

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能否当然视为商标的使用?在第686918号“CARLI及图”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纠纷案中,来自爱尔兰与中国的企业就诉争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展开辩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就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考虑到商业活动的复杂性,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也应当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商标的使用原则上应当规范,对商标标志的改变过大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更不能以其他商标的使用来认定该商标的使用。诉争商标权利人拥有多件已注册商标,即使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能够确定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祝学贞律师:针对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否应被认定为对核准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实际使用的商标要被认定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二是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指向注册商标权人已注册的其他商标。

 

对于何为未改变商标显著性特征的使用,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没有给出具体标准。笔者认为,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是判断的标准,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出台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规定,该条款详细列举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判断标准。实务中,未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应当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严格规制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违法使用行为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灵活判断。

 

    在已经被认定显著特征未改变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权利人有多件商标,同时要满足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指向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时,才有可能被维持。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