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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zq111
--  发布时间:2020/12/25 10:37:20
--  大数据是否适用著作权保护?

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无疑成为这一时代的重要角色,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大数据著作权保护也成为焦点之一。在我国,很多人的印象中往往存在一种既有观点,即大数据没办法用著作权予以保护,但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同时,未来应适时创设大数据相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纵观业内的意见,著作权无法保护大数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大数据本身不是创作成果,顶多是若干个处于公共领域或属于他人所有的数据、信息的集合;被收集的单个数据或信息,要么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要么过于简单缺乏独创性,要么属于他人所有,海量数据的收集者不能对此主张排他性财产权;数据选择、整理、编排及组合本身难以达到“独创性”标准,故也无法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任何作品都是若干个元素(数据)的集合或汇编,而非仅仅只有“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并不是与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并列的一种表现形式上的作品类别,它只是用于划清汇编者与被汇编内容所有者产权边界的一个概念。大数据是否构成作品而予以保护呢?反过来,是什么阻碍我们不把大数据视为“作品”呢?如何理解“独创性”?是不是表示智力表达必须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或独特个性,必须达到一定的审美或创作高度,必须与同类已有表达迥然有别才叫“具有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