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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驳回复审案件中是否应考虑商标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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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案件中是否应考虑商标的知名度?  发帖心情 Post By:2020/11/16 16:39:03 [只看该作者]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进行商标近似判定时是否应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围绕第29997100号“小爱同学”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为单方程序,引证商标权利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因而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对涉案商标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情况下,商标的知名度实际上无法予以考虑,否则将有违程序的正当性。

 

  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不应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考虑及比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规定,在民事侵权或者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应该考虑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并根据知名度的大小作出相关裁判。而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法律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需要考虑诉争商标的知名度。

 

  第二,知名度的大小是一种对比关系,在缺少一方参与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对比。知名度大小的考量一般发生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件商标存在争议的案件中,如诉争商标曾经使用过,与没有使用和没有宣传的商标相比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时还不能作出判断,需要再比对发生排斥关系的两件或者多件商标,或许其他商标也具有一定知名度,甚至知名度高于诉争商标。而当考量知名度时,知名度的相对高低会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影响。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程序中,没有引证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的参与,不能提供证明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只由申请注册商标的一方提供知名度的证据,知名度的比对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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