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这不仅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且也是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但是,由于此前商标法中已经有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而《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并未对其施行前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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