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申请“小鹿茶”商标遇阻;“小米”在珠宝首饰类商品上布局“小爱同学”商标失利;“五八”申请“58教培”商标被驳……在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驳回的理由均涉及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问题。
众多案例显示,为了突破在先权利障碍,一些申请人尝试运用组合策略,一方面,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转让协议,或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另一方面,针对驳回复审决定继续进行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并在诉讼中请求暂缓审理,等待在先商标权利状态的改变或者直接消除在先障碍。尽管如此,实践中依然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暂缓审理能否成为申请人畅通商标注册之路的“杀手锏”?申请人又该如何灵活取舍、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