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果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是否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额?近日,在一起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河南省自然人刘某某在商丘市一家副食店分3次购买了共计9箱“五粮液”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副食店经营者吕某某及工作人员朱某某后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判刑。此后,刘某某将该副食店及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者向其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的10倍进行赔偿。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五粮液公司鉴定涉案“五粮液”白酒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一审法院对吕某某和朱某某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二人定罪判刑,而假冒注册商标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案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需要进行酒质成分的鉴定。据此,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遂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华贸副食店与朱某某赔偿刘某某货款3倍的赔偿,共计15.66万元,货款5.22万元由刘某某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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