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英语词汇类辅导书对单词的选择和编排一般都会有所差异,这种差异化的编排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吗?单词汇编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起诉成都墨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墨墨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新东方公司就《24天突破高考大纲词汇3500》等39本图书(下称涉案图书)请求保护的单词选择、划分、排列等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墨墨公司开发的“墨墨背单词”APP软件(下称涉案软件)对单词、单元划分和单词排序未侵犯新东方公司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了新东方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以涉案图书构成汇编作品进行抗辩。其中,新东方公司主张其为编排图书中单词的选择、单元的划分和单词的顺序等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该整体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而墨墨公司认为,对单词的划分与编排等内容不具有独创性,涉案图书属于不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何种情形下汇编作品具有独创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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