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地使用商标,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起到清理闲置商标、盘活商标资源的作用,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注册以及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注册人在注册商标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有义务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自己进行答辩,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商标注册人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则需要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答辩。那么商标注册人在提交使用证据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