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别人的公司擅自“造”一个“官方网站”展示商品及注册商标,标注“100%正品保证”,当有潜在客户浏览网页并询问商品时却积极向消费者推荐自家公司的商品,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无论是虚假的商业宣传还是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都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后果,实际造成或者足以导致欺骗、误导,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所禁止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本质特征。因此,这种欺骗、误导包括已经造成欺骗、误导的实际客观后果及足以导致欺骗、误导的可能性。如果对商品的宣传介绍不准确或者不真实,但不足以导致产生欺骗、误导的实际后果,便不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反之,即使宣传在某些方面是真实的,但隐瞒了其他重要信息,这种截取式的片面宣传,足以甚至已经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产生欺骗、误导的可能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