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滚动信息:
·四川交达律师事务所 2030/03/30 ·“馋”遍全网!天水麻辣烫能否将“爆红”变为“长红”? 2024/03/25 ·“B.Duck”小黄鸭起诉同款小鸭,法院终审判决…… 2024/03/22 ·抖音将“抖管家”“播商管家”诉至法院!用群控软件刷流量养号不可取…… 2024/03/20 ·五部门联合发文 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 2024/03/19 ·当“再回首”遇见“田波再回首”,一场纠纷发生了…… 2024/03/18 ·汇聚民意传心声,守望乡土促振兴!地理标志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焦点 2024/03/15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扎实做好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2024/03/13 ·部长通道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将建立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 2024/03/12 ·用知识产权扮靓“绿水青山” 2024/03/11 ·如何让6600多件专利发挥更大价值?哈尔滨工程大学创新“出圈”! 2024/03/08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助力创新药物研发” 2024/03/07 ·何志敏:重设准入门槛 提升代理水平 2024/03/06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2024/03/05 ·文生视频受版权保护吗? 2024/03/04 ·文生视频大模型Sora引爆网络,此类模型创新背后有哪些专利布局? 2024/03/01 ·文生视频大模型Sora引爆网络,此类模型创新背后有哪些专利布局? 2024/02/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2024/02/28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2024/02/27 ·《热辣滚烫》热映,商标状况如何? 2024/02/26
知识产权知识与理论
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新闻
出彩-知识产权人
四川交达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案例 > 比赛表演传统舞蹈《丽人行》引纠纷,怎么回事?

比赛表演传统舞蹈《丽人行》引纠纷,怎么回事?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XQY000 发布时间:2022/8/8 9:28:23 省份:暂无 阅读:507次 【字体:

比赛表演传统舞蹈《丽人行》引纠纷,怎么回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组织学生参加国外比赛时未经授权表演了传统舞蹈《丽人行》,一所公立中学及中介机构被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学(下称梅林中学)组织学生在参加欧洲比赛时表演《丽人行》(下称涉案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重庆歌舞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歌舞团)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版权,北京福诺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福诺斯公司)作为组织梅林中学参赛的中介机构,未尽到审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驳回了梅林中学的上诉请求。

 

  伴随中外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赴外参加艺术比赛。在此程中,参赛者及组织参赛的中介机构如何做好版权功课避免侵权隐患,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比赛舞蹈被诉侵权

 

  《丽人行》节选自经典舞剧《杜甫》,在文艺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015年,重庆歌舞团聘请韩真、周莉亚担任舞剧《杜甫》总导演,由韩真、周莉亚协助重庆歌舞团组建创作团队。双方约定重庆歌舞团享有除署名权外全部知识产权。

 

  重庆歌舞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20186月,重庆歌舞团通过微博、梅林中学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现梅林中学因表演舞蹈《丽人行》而获奖的新闻、视频、图片。据统计,梅林中学在展演及赛事中4次表演了《丽人行》,并且在4次表演的宣传报道中均未指明作者名称。在发现这些线索后,重庆歌舞团曾委托律师向梅林中学发送律师函,请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但未收到梅林中学的回复。之后,重庆歌舞团代理律师与梅林中学时任校长取得联系,双方就侵权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基于此,重庆歌舞团将梅林中学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

 

  重庆歌舞团上述负责人表示,北京福诺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福诺斯公司)作为梅林中学第4次参加的第四届欧洲国际艺术大奖赛(下称欧洲大奖赛)的承办单位,其未尽到参赛作品著作权审查义务,同样涉嫌侵权。因此,福诺斯公司一并被起诉至法院。

 

  本报就该案联系梅林中学及其代理人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法院判定侵权成立

 

  庭审中,梅林中学认为重庆歌舞团就作品《丽人行》并不享有署名权,无权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舞蹈教育并不限于教室及课堂,当众表演也是一种常态化舞蹈教育方式,且学校未获取报酬,因此,梅林中学对舞蹈《丽人行》的表演构成合理使用。

 

  福诺斯公司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智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福诺斯公司作为梅林中学参加欧洲大奖赛的中介机构,仅为其进行行程安排,为其在法国进行艺术交流提供对接服务,至于梅林中学表演舞蹈节目的选择,福诺斯公司既不知情,亦未干预。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重庆歌舞团有权以舞蹈《丽人行》的表演权为基础起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梅林中学组织学生表演的行为未盈利,并且其通过宣传荣誉、表演机会等体现了艺术特长招生优势,获取了实质性利益,影响了重庆歌舞团就该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梅林中学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对于福诺斯公司来说,其作为欧洲比赛的承办单位,报名章程要求比赛表演节目应取得书面授权,而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梅林中学赔偿重庆歌舞团经济损失等共计9.5万元,福诺斯公司在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梅林中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加强保护促进创新

 

  如今,很多学校会组织学生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海外交流或比赛,此时,学校及组织参赛的中介应做好哪些功课方能避免版权隐患?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林敬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最重要的是注重原创、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在实践中,若仅是在教学时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且只是在课堂等小范围内公开,此种使用在理论上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校园使用”都构成合理使用,比如该案中,梅林中学可能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对于组织学校参赛的中介机构而言,有些机构对其自身所应承担的版权注意义务程度不是很明晰,认为自己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相类似可以主张适用避风港原则。”刘林敬表示,事实上,避风港原则的设立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与合理利用制度立法目的相类似,组织参赛的中介机构并不一定适用避风港原则。比如在该案中,福诺斯公司作为欧洲比赛的承办单位,其在比赛规则中写明参赛选手使用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这说明该公司其实具有一定的版权保护意识,只是其未尽到的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梅林中学当初组织学生通过福诺斯公司到国外交流学习和参加比赛,由福诺斯公司具体负责行程对接、安排等事务,但法院最终判决福诺斯公司承担责任,很大原因就是认为其作为引荐经办单位,未对学生表演的节目的版权许可进行事先甄别及核实,存在一定的过错。该案提醒开展同类业务的公司,不能认为自己仅仅是提供了表演交流的平台就可以免责,版权保护的理念要时刻铭记在心。(赵振廷)

 

  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类似于福诺斯公司一样的从事中介服务的组织单位,由于其所组织的线下表演、比赛不像电视节目那样拥有广泛的传播范围,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对参赛者所表演节目的版权问题不够重视。因此,有观点认为,应当考虑到此类组织单位的专业能力,不应当对其苛求过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在笔者看来,版权保护就像一张网,网眼扩大后势必会出现更多漏网之鱼,导致更多作品的版权被侵犯。版权保护不仅仅是对已完成作品的权益保护,更是旨在通过对于新作品的可期待利益的严格保护,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创作热情,让越来越多的文化产品丰富人们的生活。(赵振廷)

 

 

编辑:文玥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