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侵权两案 “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侵权两案【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两案】 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初2号、(2022)皖民初3号 【基本案情】广东某水稻研究所系“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11年10月24日,广东某水稻研究所授予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除广东省区域外的独家实施许可权。2016年4月,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授权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湖南某种业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其自身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自2018年后,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未经授权私自繁殖生产“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并重复使用“五山丝苗”作为亲本生产诸多杂交水稻品种,系侵权行为;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称其已按协议约定向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了“五山丝苗”品种使用费,对自己研发配组的15个新的杂交水稻品种享有包括自繁“五山丝苗”的完全生产经营权。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某种业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提起赔偿3亿元的侵权诉讼,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单方违约为由提起继续履行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违约诉讼。 【裁判结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审理两案,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深入分析研判案情,耐心细致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该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分别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被业界称为“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大案”,诉讼双方均是种业头部企业,案情复杂,争议巨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秉持“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新时代公正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努力促成双方和解撤诉,彻底解决宿怨,实现共赢发展。 编辑:多多(李若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