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利合3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恒基利某种业公司与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翁牛特旗某种子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6号 【基本案情】恒基利某种业公司是“利合32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并获授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恒基利某种业公司起诉主张,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名为“华瑞638”实为“利合328”的种子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在上诉期间,恒基利某种业公司补充主张,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在一审判决后还大量销售“利合328”杂交种特定亲本组合的繁殖材料,继续侵害“利合328”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在二审中一并予以考虑。一审法院判决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万元。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杂交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能够繁殖出与该杂交种相同特征、特性的植物体,通常是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杂交生产而来的F1代,而不包括生产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利合328”是特定的亲本组合“NP01185×NP01154”繁育而来的杂交种授权品种,其繁殖材料是指与“利合328”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的植物体,而不是指用于生产“利合328”的特定亲本组合本身。生产杂交种必定需要重复使用其特定亲本组合,被诉侵权人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仍销售该特定亲本组合,积极追求他人生产杂交种的后果,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应当与生产该杂交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以销售“利合328”特定亲本组合的方式帮助他人生产“利合328”,构成侵权且数量较大,综合考虑其存在套牌侵权、持续侵权等侵权情节,对恒基利某种业公司100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对于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授权杂交种仍予以销售的,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判决向前延伸了杂交种品种权的维权环节,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链条保护植物新品种、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的司法态度。
编辑:多多(李若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