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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资本市场领域犯罪治理“出重拳”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SK666 发布时间:2020/12/29 0:33:33 省份:暂无 阅读:1630次 【字体:

《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资本市场领域犯罪治理“出重拳”

(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韩旸

引言

 

历经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终于在202012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3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刑法修改完善了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等犯罪领域的规定,并对社会公众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其中,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完善是此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

 

国家对证券期货犯罪一直秉持着零容忍的态度,但由于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出现的问题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修正案对实践中重点突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完善了相关规定,加大了惩治力度,为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本次修正案对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主要涉及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操纵市场、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不实四个方面。以下将对相关条款进行简要解读,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

 

一、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行为,明确相关主体刑事责任

 

1. 增加欺诈发行犯罪中的证券种类。修正案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这也与《证券法》的修订相一致。

 

2. 加大对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期方面:提高欺诈发行犯罪法定刑上限,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修正前,欺诈发行行为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次修正案增设欺诈发行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相应刑期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刑期最高可达15年。

 

罚金方面:(1)取消对自然人犯罪罚金刑的上限限制。修正案删除了在非法募集资金的1%-5%”范围内对个人处以罚金的规定,直接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2)对单位罚金刑,明确规定为非法募集资金的20%-1倍。

 

3.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般可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修正案则进一步明确了对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针对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二、提高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转的核心,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会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引发金融风险。因此信息披露造假一直以来都是刑法重点关注的对象,修正案大幅度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力度,再一次体现了国家对相关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监管。

 

1. 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期方面:法定刑全面提高,最高可至10年有期徒刑。修改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案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罚金方面:取消罚金的上限规定。修正案删除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在2万元-20万元范围内判处罚金刑的规定,直接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

 

2.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针对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修正案特别明确规定予以处罚,这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保持有效衔接,同时也反映出上述人员往往在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状况。

 

三、明确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体现国家对操纵市场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此次刑法修正案在《证券法》、《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明确将以下三类操纵市场行为纳入刑法条文中:

 

1. “幌骗交易操纵,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2.“蛊惑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

 

3. “抢帽子操纵,即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完善对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不实行为的刑法规制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提供的证明文件对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十分重要,因此必须保证这些人员在提供证明文件过程中勤勉尽责。针对中介组织人员的责任,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1. 扩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将保荐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明确规定承担保荐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

 

2. 增设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法定刑予以升格。中介组织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如果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犯罪竞合的处理。按原有条文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直接适用升格法定刑判处510年有期徒刑。本次修正案规定,构成本罪,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例如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择一重罪处罚,使得本罪与相关贿赂犯罪之间的处罚更加协调。

 

结语

 

通过对修正案中涉及证券期货犯罪的条文的解读,体现出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覆盖面越来越宽、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渗透力越来越强的总体趋势。此外,在新增的条款中,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标准如何把握和认定,未来也有待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在修正案出台之际,我们建议市场主体应当积极学习修正案中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危害,了解证券监管的动向和手段,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自身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高度重视和防范相关刑事风险。

 

 

编辑;晓寺(索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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